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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门前集体断指为证明什么?
2011-01-0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8月1日下午3时许,4名中年男子在清华大学西门附近,用菜刀砍下了各自左手小指的一部分。如果不是万不得已,没有人愿意用自残身体的方式来求取真相。那么他们到底是要证明什么真相呢?如此残忍地对待自己,竟仅仅是为了以此证明自己并未旷工。

  他们说:“如此残忍地对待自己,竟仅仅是为了以此证明自己并未旷工。”

  “因为我们的饭碗被人砸了!”

  断指者之一张珅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4名断指者原本是湖南省宁远县水利水电局的正式在编职工,在宁远县水电局下属派出机构太平农电管理站(独立法人——记者注)工作。2000年11月,太平农电管理站与湖南省电力公司永州市宁远县电力局合并,管理站人财物全部移交给宁远县电力局,当时移交正式职工共19人,其中就包括这4人。

  进入宁远县电力局后张珅等人才发现,他们的编制没有了,成了“编外人”,而且同工不同酬。他们的收入只有电力局正式职工的三分之一,甚至更少。

  但他们也并没有过多质疑,他们都相信自己“以后有一天能够成为正式职工”。但是,事情并没有朝着他们相信的方向发展。

  2006年年底,湖南省电力公司在湖南各县区电力局成立劳务派遣公司,让所有编外职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据张珅介绍,自2007年1月以后,他们的工资、公积金、社会保险缴纳的主体悄然变成了宁远县恒远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远公司)。“知道发放工资的主体变了之后,我们就开始拒绝领取工资。”

  新《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后,湖南省电力公司随即下发了《关于规范用工管理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各单位必须全面清查、掌握主业岗位人员的相关情况,凡借用在主业岗位工作的多经企业员工、农电服务公司员工,应于2008年10月31日前全部无条件返回原单位工作,并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尽管我们有移交协议,可是电力局却不承认我们正式职工的身份,从我们被移交后,一直强迫我们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让我们与宁远电力局脱钩,不占他们的编制。”黎波激动地说。他也是断指者之一。

  黎波告诉记者:“这样的僵局没有持续多久。那时,我们像往常一样到太平供电所(改制后的名称,即之前的太平农电管理站——记者注)报到上班,可那里的签到表却是恒远公司的。”

  “这个圈套就装在那里:你签了,就签到恒远公司去了;不签,他们就说你旷工!”张珅无奈地表示。他们最终还是没有签恒远公司的签到表。

  2009年离任的农电总站原站长周石军曾表示,张珅等人确实一直在供电所上班,但是有十几天给他们的签到表是恒远公司的。“后来改了,改成太平供电所了”。

  记者在一份由宁远县电力局农电总站出具的《关于<请求省公司解决原水电局十九名全民制职工编制报告的答复>》上看到如下说明,“为加强农电管理,2007年,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给了恒远农电服务公司,你们作为供电所员工,也应当与恒远农电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目前恒远公司要求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你们一直拒绝。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单方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2008年12月25日,宁远县电力局以19人旷工15天以上为由,和他们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这一决定让19人惊呆了。“不过是一起劳动纠纷,却没想到电力局却做得这么绝。”

  断指者之一的张永胜告诉记者:“其间我们一直在上班,没有旷工。连宁远县电力局原局长唐向东都曾告诉我们,‘知道你们没旷工,但是我们也没有办法’。”

  当时,电力局并没有明确给出他们是在何时旷工。后来,他们才了解到电力局是认为他们在2008年10月旷工。

  这19人的律师向记者展示了2008年10月9日至2008年10月30日的《综合班派工单》,名单上就包括了19人中的多人。

  仲裁 起诉

  张永胜等人试图辩解,但宁远县电力局并不理会。无奈之下,他们只好寻求仲裁机构的帮助。

  因对解除劳动关系不服,张永胜等人于2009年4月向湖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以湖南省电力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恢复其与被申请人下属的宁远电力局的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补发工资。

  湖南省仲裁委委托永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了审理。裁决结果认为,他们与湖南省电力公司没有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书中》写道:虽然自2007年元月以来,黎波等12名申请人与宁远县恒远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从工资发放形势与领取等事实来看,恒远公司与黎波等12人形成了劳动事实关系,用人单位为恒远公司,而非被申请人。

  “正如刚才我说的那样,工资、公积金、社会保险缴纳的主体是被强制变更的,我们在得知此事后便没领工资。”张永胜提供了一份通知,上面写明:今年3月以来,不知什么原因你们一直没到公司财务领取你们的工资,现提醒你们,请你们在2008年10月25日前来公司财务领取工资。

  然而对于此问题,《仲裁裁决书中》中写道,“已超过法定申请仲裁时效,本会依法不予实体审查。”

  “为电力局辛苦了这么多年,工作怎么说没就没了呢?”于是,张永胜等人在2009年7月9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9年8月10日,雨花区人民法院给了他们一份信访接待室出具的告知单称,宁远电力局虽然是湖南省电力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是它有营业执照,是独立的法人,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宁远电力局才是适格当事人,而不是湖南省电力公司”。19人应以宁远电力局作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随后,张珅等以宁远电力局为被申请人,又一次向永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永州市劳动仲裁委以申请事项均与前次申请相同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此后,张珅等又以湖南省电力公司以及湖南省电力公司宁远电力局两个主体重新申请仲裁,永州市仲裁委仍以“一事不再理”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张珅等人再次到雨花区人民法院,将诉讼材料提交至立案庭。在多次电话催促后,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回复其一份信访告知书称,该案属于国有企业改制改革,应向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反映,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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