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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拯救待岗职工
2011-01-0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2002年 ,某单位法定代表人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至2007年4月止。随后,陈某正式进入该单位工作。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陈某仍在该单位工作,直至2007年7月。

  此后,单位通知陈某在家待岗,从此不再安排工作,也没有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陈某待岗数月后,以单位未发工资、未办理社保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今年初,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陈某的诉请。

  某单位不服仲裁结果,向仓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

  庭审时,某单位声称,该单位是政府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单位工勤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实行合同制管理。而陈某2002年被录用时未经公开招考,是原法定代表人违法私自以单位名义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书》,因此应认定该劳动合同无效。

  陈某辩称,他与该单位签订5年劳动合同,至2007年4月止。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但他仍在该单位工作,单位也继续支付了3个月工资。后某单位让他在家等通知,却一直未安排工作。

  陈某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愿表现,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而且签订劳动合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人员的相关规定尚未生效。

  陈某提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不能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失效。且法定代表人更换后,某单位一直没对劳动合同提出意见,说明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现。

  经审理,法院认为,陈某与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的5年多时间里,某单位未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且双方均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可以认定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因此属于有效合同,法院遂驳回某单位的诉讼请求。

  仓山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多年,应属有效合同,驳回某单位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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