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混乱不安排钱合同,怎么办?
2011-01-0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问:2009年1月,我应聘到一家大型加工企业从事车间质量检验工作,但因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十分混乱,一直未同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请问律师,该企业的做法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吗?
律师解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了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为书面劳动合同不仅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且清楚地记载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及时解决。
结合本案,该企业未依法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做法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同时,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该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您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您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此同时,如果该企业没有办理保险手续的,还应依法为您缴纳社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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