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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十年却只签一年合同
2011-01-1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在一家公司工作了10多年,今年请了个假出去一趟,回来后居然被解雇了。一怒之下老员工将公司告上了法庭。他抓住公司10多年来没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这一点,要求赔偿。公司方虽矢口否认,但始终拿不出证据,只能败诉。

  工龄10余年,只签一年合同?

  这名状告公司的老员工姓孙,今年38岁,绍兴县杨汛桥人。据孙某介绍,从1998年5月5日起,他就开始在镇上一家实业公司工作,但是公司始终没有提出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直到今年1月7日,公司才与他签订了一份合同期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

  然而,在今年8月1日,在孙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该实业公司竟然对他按自动离职处理,停发工资、停缴社保。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在6月16日,孙某只向公司口头请假了三天去旅游,三天后超假一个月都没来上班,也没有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公司续假,这样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

  没给任何解释机会,一次“表现欠佳”就被服务了10多年的公司“休”了,孙某自然怒火中烧。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孙某于9月25日向绍兴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照2008年实施的《劳动法合同法》,支付2008年2月至12月的工资共计26211.64元。

  不过,法庭上企业方面给出的说法却完全相反。该公司表示,从2004年3月起至今年7月,企业一直在为孙某缴纳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2008年6月至今年7月一直在为其缴纳失业保险。此前也一直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就在今年年初刚与孙某新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当法庭让企业主出示以前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时,该公司却称,2010年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因年限较久,企业无法找到。对于这一说法,法庭未予采信。

  法院判企业支付双倍工资

  法庭认为,孙某在该实业公司工作了10多年,已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在2010年之前公司始终都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企业违法用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孙某在2008年2月到12月期间可得到双倍的工资。

  经过审理,法官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最终判决,该实业公司应支付给孙某2008年2月到12月期间未签订合同二倍工资中的未支付部分,共计26211.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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