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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4场官司,所为何事?
2011-01-1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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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先生前来本报投诉,他说,自从去年6月30日上海紫燕模具工业有限公司以泄密为由,向他发出了《立即停工、停职的处理决定》后,为了索要工资等,他被迫与公司打了四场官司。而其中三场,公司在被裁决支付其工资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或要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如此维权,太艰难了。

  2011年1月12日,唐先生带着一叠材料,来到本报投诉说,他原在上海紫燕模具工业有限公司担任设计制造部经理,2010年6月中旬,企业领导说接到了匿名信和照片,证明他对外泄露了企业的项目机密。他表示自己没有做过此事。但2010年6月30日,企业领导向他发放了《关于对唐某某立即停工、停职的处理决定》,《决定》称,调查的初步结果显示,此事是公司设计制造部经理唐某某所为。公司决定从即日起对唐某某进行停工、停职处理。公司将根据调查的最终结果及事态发展的情况,对唐某某进行最终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索赔、追究刑事责任等。

  唐先生说,收到《决定》后,他无法再上班。但去年7月20日,企业发放工资时,扣了他6535元,为讨工资他申请了仲裁。

  庭上质证互不相让

  仲裁庭上,当事双方互不相让,仲裁庭经审理后查明,唐先生的月基本工资为9188元,还有工龄工资、全勤工资等。唐先生在用人单位处实际出勤至2010年6月30日,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至8月20日,结算唐先生2010年7月的工资为基本工资3133元,工龄工资100元,合计3233元。

  在质证中,双方就唐先生是否泄密争论激烈。对于用人单位的处理《决定》中的陈述和判断,唐先生认为不是事实。而用人单位为了证明泄密行为的存在,又提供了一组电子邮件及附件的打印件,以证明公司有员工使用某型号手机拍摄项目的照片,并将照片发送给发包方的人员,故该事件给公司商誉及经济方面造成了损害。唐先生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用人单位还提供了一份2010年6月10日登记的2010年3月27日接触该项目的人员名单,以证明唐先生所持手机型号与泄露项目的发送源手机型号完全相同,是泄密事件的直接责任人。

  名单上登记有人员使用的手机型号及是否有摄像头的情况,部分人员未登记或登记型号不详。

  唐先生对该名单的真实性也不予认可,其理由是登记日期为2010年6月10日,不能证明2010年3月27日当日其他接触项目的人员不使用该款手机。

  用人单位还提供了一份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证明企业已就泄密事件向公安机关报案。唐先生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立案日期为2010年8月6日,而企业已于20 10年6月免除了唐先生的职务。

  索要工资获支持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所述泄密事件的泄密对象系项目发包方公司的相关人员,而未能证明该事件给其造成的损失。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泄密照片系由某款手机型号所摄,且其提供的名单显示的员工手机型号之登记并不完全,而登记日期又在其所述事件发生之日的两个月后。用人单位提供的警方接报回执单,仅能证明其已就该事件提请公安机关处理,并不能证明其所述事件系唐先生所为。

  仲裁庭认为,唐先生2010年6月30日之后的停工系用人单位造成的,故唐先生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10年7月的工资差额6535元的请求,仲裁委予以支持。而唐先生提出的该差额100 %赔偿金的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

  唐先生说,他去年9月中旬接到裁决书后,觉得自己可以重新回到工作岗位上了。哪知,用人单位一纸诉状,以“撤销仲裁委裁决书”为由,将他告到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中院受理该案后,于去年11月17日开庭审理,但至今还没有判决。

  唐先生说,由于他一直无法工作,他只得在去年9月再次把企业告上仲裁庭。这一次,唐先生提出了3项请求:1、撤销“停工停职”的决定,恢复原岗位工作;2、支付2010年7月21日至2010年8月20日的停工停职期间工资差额6535元及该笔差额的25%的赔偿金;3、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13473.10元。

  二度仲裁再获胜

  仲裁庭上,用人单位对唐先生提出的三项请求同样不予同意。其认为,唐先生于2010年3月27日起担任了用人单位与发包方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签订了保密协议,现项目照片信息已泄露,因此,用人单位追究唐先生作为项目负责人的相应责任,决定自2010年6月21日暂时免去他的职务。后经用人单位调查,唐先生有泄密嫌疑,用人单位又在去年6月30日对唐先生作出停工、休假处理决定,唐先生也同意了该决定。

  针对用人单位的说法,唐先生认为,用人单位在2010年6月30日作出的停工、停职决定,不具有暂时性,而唐先生在2010年6月21日并未收到停职决定。

  又是一场针尖对麦芒的较量。

  仲裁委认为,根据前一仲裁书认定,用人单位未能证明唐先生泄露商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或存在违法犯罪的行为。所以,对用人单位提出追究唐先生作为项目负责人的相应责任而对唐先生作出停职决定的陈述,仲裁难以采信。仲裁委最终裁决:1、用人单位支付唐先生2010年8月工资差额6535元;2、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3471.10元。唐先生的其他请求则未获支持。

  6个月打了4场官司

  第二次仲裁裁决后,因唐先生获仲裁支持的标的金额超过了12个月的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非一裁终局案,用人单位遂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可是,唐先生8月以后的工资,公司依然没有按原来的标准支付,唐先生只能第3次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10年8月21日至9月20日的停工停职期间的工资差额和25%的额外补偿金。这一次,仲裁委的裁决对唐先生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10年8月21日至同年9月20日工资差额的请求给予了支持。

  由于用人单位还是让唐先生“停职停工”。唐先生只得第4次申请仲裁,提出支付工资差额至劳动官司结束时和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唐先生说,打赢第4场官司后,他已筋疲力尽。可是,用人单位再次起诉至区人民法院,由于一中院审理的首案尚未审结,区人民法院以“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本案中止诉讼”。

  唐先生说,他还是没有获准上班。如果过了今年的1月20日,他拿到的还是3000多元工资,他又要打第5次仲裁官司了。

  记者手记

  看起来,用人单位与唐先生之间的“结怨”,随着一次次官司的进程,似乎越结越深。

  记者也深表担忧,唐先生的劳动合同要到2003年才结束,难道当事双方就这样无休无止地把官司进行到底?记者劝当事双方还是考虑一下诉讼成本吧。唐先生的4次仲裁官司,均聘用了代理人。而用人单位其中3场聘用了代理人;其起诉至区人民法院的诉讼,还一次聘请了两位代理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请代理人自然也是要花费的,不管是企业的费用,还是个人的费用,用在官司场上兵戎相见值得吗?“紫燕”的上级是紫江集团,对自己下属企业与自己的职工一次次诉讼,似乎应该及时介入,予以调解,终止这场因所谓泄密引发的劳动争议

  当然,记者并没有阻止用人单位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利益的想法。如果用人单位坚持认为,一定要澄清事实。那么,选择法律途径继续把官司打下去,也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但当事双方长期占用社会公共法律资源,也是令人扼腕叹息的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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