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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要交无罪证明,“家规”五花八门
2011-01-1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去年,一部《杜拉拉啦升职记》让大家对DB这家外企的“同事之间禁止恋爱”很是感兴趣,小编以前所在的公司虽说没有类似DB那样明文规定,不过也是持反对的态度。据闻现在各企业的“家规”众多,而且无奇不有。诸如:入职须交“无罪证明”、员工打架立即解雇、谁坐黑车开除谁、同事之间禁谈恋爱……时下,一些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可谓五花八门。

  企业的良性运作,确实离不开行之有效的“家规”。但值得提醒的是:企业“家规”再大也不能有悖国法,更不能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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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职需交‘无罪证明’”

  这段时间,刚在一家进出口公司谋得职位的小刘愁白了头。

  去年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找到工作的小刘在广州、深圳等地断断续续地打零工,干过推销、快递、餐饮等工作。今年6月,不甘心就这样混日子的小刘离开深圳,来到上海求职。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最终有一家进出口公司看中了小刘的专业背景,爽快地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

  没想到,当小刘本月初前往公司报到准备办理正式入职手续时,他却突然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通知,要求他在办理入职手续时,提交一份合格的体检表和一份公安机关开具的 “无犯罪记录证明”。小刘一下子傻眼了——他从没听说过到单位应聘还要开 “无罪证明”的事儿,而且上哪儿去开、怎么开这样的证明,小刘也都摸不着头脑。无奈之下,小刘打电话向刚认识不久的就职于这家公司的一个朋友咨询。他这才得知,原来凡是非应届毕业生应聘这家公司,都须自证“清白”后才能上岗,这是该公司已经施行多年的一项内部规定。

  “这不是在侮辱我的人格吗?”越想越气的小刘,真想就此和这家公司说拜拜,可他又实在舍不得这份得来不易的工作。

  说法:用人单位滥用“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做法,涉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从事保安、金融等特殊行业外,其他企事业单位不得要求应聘者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因此,一般的用人单位索要该“证明”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聘者有权拒绝。

  “员工打架立即解雇”

  林律师前段时间有点忙——自从南非世界杯开赛以来,他陆续接到了不少来自其服务企业的咨询电话。“数据我没统计,至少有近10家,占了我所服务企业的一大部分。电话内容大同小异,主要是让我审核公司法务和人事部门拟定的世界杯期间临时性管理规定,并咨询该如何合法实施。”林律师说,这些雇主大多不知道该如何应对大型体育赛事期间的职场管理。

  据林律师透露,世界杯期间,因为有的员工熬夜看球影响工作,这些企业便出台了不少“临时性管理规定”,以求从考勤制度、休假制度、晋升制度等方面来加强管理。最让他感到意外的是,有几家企业还出台了类似“员工因看球产生纠纷,在办公室打架的立即解雇”的规定。公司这些新出台的 “临时性管理规定”是否具有约束性,又符合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呢?

  说法: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林则达律师表示,一般而言,法无溯及力,规定也是一样的,对过去的事件无约束力,但是对往后的事件,只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且其内容不违法,可以生效。

  不过,公司出台“临时性管理规定”必须走民主程序,即有工会的应征求工会意见,无工会的可组织员工大会或者员工代表大会,规定通过以后公示方可生效。假如没有得到大多数员工的同意,或是明显违反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那么公司出台的相关规定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谁坐黑车开除谁”

  李先生是一名机械工程师,2007年11月,他进入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设备维护工程师,同年12月他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2008年9月,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以“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存在潜在工伤危险”为由,通过了“严禁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违者予以开除处分”的决议。职工们私下对这个决议议论纷纷,但大多数人并没有当真。2009年4月的一天,适逢休息日,李先生一大早就出门办事去了。临近中午,他在路边等待出租车回公司宿舍时,一辆非法营运的小面包车前来揽客,李先生没有多想,就乘坐这辆车前往公司宿舍区。结果,公司宿舍区的警卫人员发现其“乘坐黑车”后,进行记录并报告了公司主管人员。让李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公司竟然以他违反规定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为由,把他给开除了。

  乘了黑车就必须丢掉工作?觉得万分委屈的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公司诉至法院。

  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有权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以及劳动管理范畴以外的行为,用人单位只能进行倡导性规定,对遵守规定的员工给予奖励,但不宜进行禁止性规定,更不能对违反此类规定的员工给予惩罚。

  本案中,公司有关“员工不允许乘坐黑车,违者开除”的规章制度已超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范畴,其意图在于通过相关规定的设置来排除公司的工伤责任,这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规章制度。

  “同事之间禁谈恋爱”

  闵先生在一家外企担任销售主管。今年春节过后,闵先生认识了刚来公司不久的史小姐。因工作交流较多,互有好感的两人很快谈起了恋爱。不过,由于闵先生所在公司有明文规定,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因此他与史小姐的恋情一直处于“地下”状态,没敢公开。

  前不久,在一次网上聊天过程中,史小姐的聊天记录不慎泄露,她所在部门的经理获悉了她与闵先生的恋情,并很快报告给了公司总经理。时隔不久,总经理正式找史小姐谈话,称其与闵先生违反了公司的管理规定,因此两人中必须有一方自行辞职离开公司,否则就要将两个人都予以开除。

  是要爱情还是要前途?闵先生与史小姐陷入了两难境地。

  说法:公司事先颁发了“禁恋令”,而员工属明知故犯,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似乎并无不妥。但事实上,公司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公司制定的这项规章制度,本身就是违法的。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因此,公民有权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状况,即是否恋爱、结婚等,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制和干涉。公司通过颁发“禁恋令”的方式擅自限制员工之间的恋爱、结婚,甚至以开除相要挟,迫使员工放弃自己的婚恋自由,这不仅显失公平,也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公民婚姻自由的规定。所以,公司的这一“家规”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延伸

  这些“雷人家规”也无效

  1、“入职3年内,不能生孩子”;

  2、“员工先兆流产,公司有权辞退”;

  3、“试用期离职,无需足额发薪”;

  4、“病假超过90天算离职”;

  5、“打听同事收入,扣半月工资”;

  6、“未满合同期限,末位员工也可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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