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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试用期,公司只能选择要或不要,不能再签新合同
2011-03-0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家住丰台的小王从学校毕业后到一家电子公司做销售,公司与他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内完成公司的销售业绩即转为正式员工。试用期内,小王努力工作,可是由于缺乏工作经验,加上市场购买力不足,小王在试用期结束后只完成了销售指标的70%多,与公司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公司决定对小王继续考察,与小王重新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仍然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两个月。小王来到卢沟桥乡司法所咨询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工作人员告诉他公司的这种做法是没有道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19条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间,劳动者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即,1、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说明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如果不解除劳动关系,即说明劳动者符合公司的要求,不能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再约定新的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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