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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老员工凭工牌赢官司
2011-03-1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2月27日上午,李佑凯拿到了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李佑凯与成都某果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向李佑凯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加班费、最低工资的差额共计15771元,补缴1995年1月至2010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法院的判决终于给了在单位辛勤工作了20年得李佑凯一个公道。

  据李佑凯称,1990年9月,他就来到成都某果品公司,从事门卫、守夜工作。他总是兢兢业业,在工作中曾多次处理数起水果市场火灾及突发事件,并受到公司领导表扬及物质奖励。“就这样,我一干就是20年。但是公司从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购买过养老保险,节假日加了班也没有加班费。”李佑凯说,2009年以来,他先后要求公司给其购买养老保险及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一样都没有为他办理。去年10月,李佑凯再次找到公司,成都市某水果公司人力资源办公室的人却说,公司已将水果卫生清扫、垃圾清运、夜间值班等劳务承包给了成都某联运公司物资转运站,李佑凯的工资系联运公司发放,他应系联运公司职工,水果公司与其无事实劳动关系。“你要签合同,买保险,去找联运公司!”公司的人说。

  然而,联运公司却称,公司只是从事搬运装卸工作,对于李佑凯等门卫、守夜人员,只是代发工资和监督门卫和守夜人员工作,并不属于公司直接用工。

  无奈之下,李佑凯只好拿着20年水果公司给他发的工作牌及值班记录,聘请了律师,于去年11月8日,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在双方质证中,李佑凯无法提供劳动合同以证明劳动关系,但是他向仲裁庭提交了两种关键证据——公司向员工发放的工作牌及他多年的值班记录。

  经过两次审理,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1990年9月,李佑凯到成都某果品公司工作,公司没有与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2007年1月,成都某果品公司将夜间值班等项工作承包给成都某联运公司,并未解决解除或终止与李佑凯之间的劳动关系,李佑凯的工作仍由果品公司安排,联运公司只是附带管理、代为发放李佑凯的工资。对此,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水品公司应当为李佑凯缴纳1995年1月至2010年11月期间社会保险费,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的差额7150元、支付加班工资8011元、支付2009年11月9日至2010年11月8日期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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