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争议 > 劳动合同争议 > 正文
企业试用期限定太长,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
2011-04-2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例:10月份,在电器公司上班的于师傅无意中了解到,劳动合同期限不足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回想自己的经历,似乎有点不合乎法理要求。原来今年3月,于师傅应聘至某电器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内月工资800元,转正后1500元。现在于师傅想知道,自己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试用期过长的赔偿?

  答:《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于师傅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依法不得超过2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于师傅可以要求公司以其转正后1500元的月工资标准,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即4个月,向自己支付2800元赔偿金。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