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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就离职协商一致 18名飞行员与东家对簿公堂
2011-07-0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因东家无故拖延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安排疗养和休假等原因,18名飞行员集体向航空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却遭到航空公司拒绝,航空公司称18名飞行员若要离职,需先支付安家费、培训费及各项损失共计400余万元。双方就此事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但双方均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日前共同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3月23日,顺义法院将公开审理此案。

  18名飞行员共同诉称:其均为被告航空公司的飞行员,在工作中服从领导安排,保障飞行安全无事故。但航空公司却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双方《劳动合同书》的约定,不按劳动合同法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无故拖欠、克扣原告应得的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用,未依法安排原告疗养和休假,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就以上问题,原告曾多次向被告领导单位反映情况,希望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却未果。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法违约,故依《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被告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并要求被告办理原告劳动人事档案及相关档案的移交手续,但被告回函拒绝终止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且不予办理有关手续的移交工作,使原告无法重新就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被告为原告并办理相关的档案手续,补发奖金、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0万余元。

  被告航空公司起诉称,我公司在招录18名飞行员时为他们支付了安家费、引进费并提供了各项费用补助。签订劳动合同后更是为他们提供了丰厚的福利待遇。2008年底,我公司严重亏损,为了公众安全和企业长远利益,主动提出了停航申请并获得批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最大限度的保障飞行员的利益。但是,18名飞行员在享受优厚待遇的同时,仍然以2008年年终奖未发放、工资晚发放、欠缴保险等为理由,催公司发放,影响公司正常运营。2009年7、8月份,在飞行旺季来临之时,航空公司运营出现转机,原告却违反职业操守,集体在飞行旺季提出离职申请,严重影响了公司飞行队伍的稳定和企业的安全运营,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致使公司再度陷入困境。根据相关规定,被告在离职时应提交流动申请书和拟接收单位名称,新的接收单位原单位予以经济补偿,但因原告至今未提供接收单位名称使我公司无法洽谈补偿数额。故请求判决原告继续履行与我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若要解除合同,18名原告应向我公司返还安家费、引进费、培训费及停飞损失以及补偿费等共计4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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