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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员工,应付赔偿金、转移保险关系
2011-07-1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情】

  王某于2009年10月15日应聘到某乳业公司从事业务工作,工作地点为潍坊佳乐家、沃尔玛超市。2010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乳业公司仅为王某交纳2010年9-11月份社会保险。2010年11月27日,某乳业公司以王某工作无业绩、不能改正自身缺陷为由停止其所有业务工作,同时不予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首先乳业公司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一个半月的双倍工资(2009年11月、12月);

  其次,乳业公司以王某无业绩为由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王某销售排名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最后,乳业公司应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内为王某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仲裁】

  2011年1月4日,董学明律师将仲裁申请书递交奎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奎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现在等候开庭。

  2011年1月7日,董学明律师收到奎文区劳动仲裁委开庭通知,该案于2011年1月21日16:00时开庭。

  2011年2月28日奎文区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418.43元,支付经济补偿金3790.05元(2526.7×1.5个月),上述款项合计金额为6208.48元,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不服从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诉讼】

  委托人王某对奎文区劳动仲裁委裁决支付经济补偿金3790.05元不服,董学明律师认为:某乳业公司以工作无业绩、不能有效改正自身缺陷为由辞退王某,该理由是公司强加给王某的,与事实不符。同时证明了某乳业公司辞退王某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某乳业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300.19元。

  王某继续委托董律师,2011年3月14日该案起诉到奎文区人民法院,等待法院的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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