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23年要退休待遇遭拒 临时工为办退休上公堂
[案情回放]
临时工为办退休上公堂
家住咸宁路的杨桂君,从1983年12月至1985年11月在西安交通大学从事道路清扫工作;1985年11月至2006年5月,在学校宿舍从事学生公寓管理工作。2006年4月21日,杨桂君请求西安交大为自己办理退休手续时,西安交大以“无此先例”为由拒绝,并于同年5月12日口头通知解除与杨桂君的劳动关系。
无奈之下,杨桂君将西安交通大学和西安交大后勤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交大后勤公司”)诉至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交大败诉后对仲裁不服将杨桂君告到法院,杨桂君提出反诉。
鉴于杨桂君与交大的劳动关系已发生变更,变更后的用人单位为西安交大后勤公司。今年元月,碑林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由西安交大后勤公司支付杨桂君2005年7月至2006年5月工资990元,经济补偿金247.5元;支付杨桂君经济补偿金10780元;判决30日内按有关规定为杨桂君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其后,西安交大后勤公司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而这一次,已经是杨桂君第三次与对方对簿公堂。
[法院观点]
各类职工享有同样权利
在二审期间,杨桂君对诉讼请求进行了调整。要求将原请求的由交大后勤公司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变更为从2006年6月起每月发给其退休金;因其已过退休年龄,不再要求办理失业保险等,杨桂君前后共进行了四项诉讼请求的变更。
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属实,予以确认。杨桂君作为劳动者自1983年起在交大工作,直至2001年西安交大后勤公司成立,交大将杨桂君所在的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划归西安交大后勤公司管理,从而将其与杨桂君的劳动关系变更为西安交大后勤公司与杨桂君的劳动关系,并维持劳动关系至2006年5月。但由于交大后勤公司未给杨桂君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经向社保部门咨询,由于西安交大后勤公司未集体参保,且杨桂君也已过退休年龄,客观上已无为其办理医保的可能,杨桂君的问题只能由原渠道解决。因此交大后勤公司理应承担按月给杨桂君发放退休金的责任。
同时,根据劳动部门有关批复,在“《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的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的精神,杨桂君理应享有与交大及交大后勤公司其他退休职工平等退休待遇的权利。
[终审判决]
交大后勤公司承担退休金
西安市中院做出了终审判决,由西安交大后勤公司支付杨桂君2005年7月至2006年5月的工资990元及经济补偿金247.50元;西安交大后勤公司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照每月600元的百分之七十五计算,自2006年6月起发给杨桂君退休金,退休金的发放基数随陕西省、西安市相关政策调整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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