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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2011-07-2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被诉人于2009年2月26日单方解除了同申诉人的劳动关系是事实,被诉人处罚通知单可以证明。别外,被诉人答辩中自认“与三位申诉人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说,被诉人没有提前通知申诉人,突然解雇了三位申诉人。被诉人答辩状中声称“……..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即表明被诉人明确拒绝了对申诉人的经济补偿。

  二、 被诉人不能证明其辞退行为符合“随时辞退的许可性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同时,补诉人主张申诉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但不能举证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诉人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对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被诉人《员工手册》和《行政奖罚条例》不能作为对申诉人处罚的依据。

  1、《员工手册》和《行政奖罚条例》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只是由企业的总经理或行政部门制定后即实施。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以作仲裁的依据。

  2、《员工手册》和《行政奖罚条例》未经公示,也没有送达申诉人,不为申诉人所知,不对申诉人产生拘束力。

  四、 被诉人辩称三位申诉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致公司损害”是事后找的借口,被诉人行为实际上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被诉人应对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额外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略)

  六、 被诉人拖欠包括08年年终奖和周六加班费在内的申诉人工资是事实。

  附:法律依据(部分)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 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 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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