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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索取经济补偿发函通知很重要
2011-07-2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件实例】

  申请人:尹××

  被申请人:东莞××院

  申请人诉称: 2008年1月3日,申请人受聘至被申请人单位工作,职务为保安,工作时间为一天8小时,一个月休息2天。申请人在职期间工作尽职尽责,听从被申请人的工作安排,很好的完成了工作任务,而被申请不仅没有足额支付申请人加班费、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至今仍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为此向劳动部门反映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并要求给予赔偿,被申请人却始终不予理睬。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与弱势新莞人的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现提出仲裁申请,望仲裁委查清事实,支持申请人的下列请求: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0年5月工资1900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8年1月至2008年2月加班费589.65元。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的二倍工资差额16320.83元。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751.25元。(以上合计23561.73元)

  【案件结果】

  申请人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莞城劳动争议仲裁庭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仲裁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了庭外和解,申请人遂撤回仲裁申请。

  【律师评析】

  笔者代理了申请人。本案是单位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一个典型案例。根据申请人的陈述,原由是用人单位欲辞退申请人,于是口头通知当事人不要来上班了,一星期过后,又发快递至申请人老家,告知其接到通知后去上班,否则按自动辞职,给予辞退处分。笔者建议申请人立即以EMS方式反发一封《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通知书》至单位,说明单位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申请人因此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通知书》这份书面文件能起到很大作用,也打消了单位打法律的擦边球“合法”辞退员工的念头。发送此函,能让劳动关系得以明确解除。如果不发,有些单位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的规定及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对员工“走人”后按连续旷工15日计算,然后告知员工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因员工的过错行为而予以辞退,继而以此为由达到“合法”辞退员工的目的,并拒付经济补偿金。虽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但单位依据其制定的规章制度辞退员工还是有理由的。

  所以,本律师建议:为避免仲裁后因在辞职原因上有争议,员工因用人单位过错而辞职时,应当及时向单位发送书面文件,指出单位的违法之处,说明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以便为员工争取合法的经济补偿扫清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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