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争议 > 劳动合同争议 > 正文
电邮往来构成劳动合同 讨双倍工资未获支持
2011-08-3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情简介:

  仲先生在一咨询公司供职,离职时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并给予经济补偿。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应给付支付双倍工资3.2万元和经济补偿1.2万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近日,长宁区法院判处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但需支付1.2万元经济补偿。

  2007年2月,仲先生向该咨询公司递交“入职申请”,当月25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仲先生发出录用通知,内容包含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并对仲先生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福利及假期等作了约定。次日,仲先生回邮件确认了公司的录用通知给予确认,并于3月1日起到公司报到。

  法庭上,咨询公司认为录用通知其实就是劳动合同,并得到被告确认;被告自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公司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仲先生认为,录用通知不符合合同基本形式,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且自己离开公司是原告的要求。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咨询公司何以不需支付双倍工资,却需支付经济补偿?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咨询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仲先生发出录用通知,内容包含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福利及假期等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最为关键的是,得到了仲先生的回复确认,这即可视为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给予双倍工资的规定,属于惩罚性条款,针对恶意侵害劳动者利益、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行为,显然不适用于本案,故公司不需要不支付双倍工资。

  公司称仲先生系自动离职,却未提供相应证据,此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视为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更多劳动法内容尽在劳动法律网http://www.laodong66.com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