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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例1
2011-09-0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工伤待遇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朱文永、委托代理人廖宝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白康生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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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31、32、35条,《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22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各项费用共计81758.4元,其中:伙食补助375.2元;停工留薪工资福利3564元;生活护理费1069.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4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9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350元。

  根据《劳动仲裁调解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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