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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工也可要求经济补偿金
2011-09-0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情介绍:

  杨某本是上海浦东新区的一个农民。2000年,杨某所在村的土地被征收,根据上海市土地征收的相关政策,杨某成了某公司的征地保障职工,由该公司为杨某缴纳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在内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保障了杨某退休后的生活,但退休前杨某还得靠自己工作养活自己。杨某以前就是驾驶员,所以在2001年2月杨某顺利地应聘到A公司驾驶员的工作。此后,杨某一直在A公司工作。但在2007年杨某的工作发生了变故。2007年6月28日,杨某照常去客户公司拉“装DVD的物流车”,但杨某的部门主管不让杨某将物流车拉回公司。杨某担心下暴雨会淋湿物流车,这样可能会造成公司的损失,所以杨某还是将物流车拉回公司。杨某的部门主管将杨某的这一行为反映到总经理处,总经理严厉批评了杨某,杨某认为总经理没有调查就随便批评,为此跟总经理发生了争吵。A公司的总经理当即要求杨某不再上班。

  仲裁诉讼请求:

  杨某认为公司的解除是违法的,所以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杨某是2001年2月到A公司工作的,到2007年6月,杨某在A公司工作了七年零四个月,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可以要求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案件处理结果:

  此案经过仲裁、一审,法院最终支持了杨某的诉请,判令公司支付杨某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

  员工如果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也就是违法解除的,可以提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因杨某的案件发生在2007年6月,当时《劳动合同法》尚未实施,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是根据工作年限支付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杨某选择了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对于这一诉讼请求,杨某只要举证证明公司做出了解除行为即可。这个解除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应该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意见:

  仲裁过程中,A公司撤销对杨某的辞退,通知杨某到公司上班。杨某不愿意回去上班。法庭审理过程中,A公司提出了两点答辩意见:第一、杨某是征地保障职工,与A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第二、杨某不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且与公司总经理无理由吵闹,A公司以杨某不服从管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第一点意见,法院认为杨某是征地保障人员,故不属于与A公司建立特殊劳动关系的人员。对于A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成立?法院认为杨某虽有不服从部门主管安排的行为,但该行为系出于善意,且未给公司造成损失,故不能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对与总经理吵闹的说法,A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据此,法院的判决结果就是用人单位违纪解除不成立,应该支付杨某经济补偿金。

  律师评析:

  第一、本案发生在2007年,当时,《劳动合同法》尚未实施。如此案发生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员工可以主张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第二、杨某作为某公司的征地保障职工是否属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与实际用人单位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二、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之一的形成特殊劳动关系: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3.停薪留职人员;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5.退休人员;6.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7.符合前条规定的其他人员。本案中,法院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认为,杨某与公司之间不属于特殊劳动关系,所以公司在解除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应支付杨某经济补偿金。但在同一法院审理的另一劳动争议案件中,员工跟杨某一样也是征地人员,但法院也是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认为,员工与公司之间是特殊劳动关系,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律师认为,本案中法院的判决结果还是有待商榷的。

  法律依据: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之一的形成特殊劳动关系: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3.停薪留职人员;

  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

  5.退休人员;

  6.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

  7.符合前条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案由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黄智君律师代理,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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