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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证明“无力”职工维权败诉
2011-09-2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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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08年4月17日邹红(化名)被某公司聘为北京区域代表。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邹红的底薪是1800元+提成毛利10%。工作期间邹红十分努力,在公司网线、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经常出现故障的情况下仍尽职尽责;因工作电话打得多,得了急性咽炎的她还带病上岗。付出就有回报,仅1个月的时间邹红的客户群就达近百名,组团意向达10多个队,并引来客户到公司实质交谈合作意向。后来在与公司领导就服务理念进行沟通时,意见相左,公司领导遂要求邹红辞职,同时还拿走了邹红所有的客户群名单及组团计划表。

  就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等行为,邹红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于是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用工单位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关系书面证明,退还本人彩照及不需要留下的个人资料;要求用工单位赔偿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一万元;要求公司支付没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某公司却辩称,没有聘用过邹红,因此与邹红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仲裁委驳回邹红的申诉请求。

  案件调查

  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首先进行了调查。邹红表示,自己是由公司副总经理武新(化名)面试入职的。邹红还向仲裁委提供了《公司职员联系表》,但是该联系表并没有公司的名称。邹红提供了武新的名片,名片上写着“美国某集团公司 武新 副总经理”;邹红本人的名片上写着“美国某集团公司 邹红 业务代表”。邹红还提供了标题为“美国某公司中国代表团出访美国9天行程(草案)”的组团计划。

  某公司不认可武新是公司副总经理。

  案件结果

  某公司不承认与邹红存在劳动关系;邹红向仲裁委提供的证据中既无该公司的名称也无该公司的印章,她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自己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仲裁委对邹红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裁决:驳回邹红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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