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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疑职工偷车 要解除合同
2011-10-2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10月18日,运城市民王先生致电晨报,反映自己遇到的一件窝心事:他妻子同事的电动车丢了,老板竟然怀疑是他妻子偷走的,并以此为由,要解除公司与他妻子的劳动合同。

  市民投诉:用人单位怀疑员工偷电动车竟以此为由要解除劳动合同

  王先生说,他妻子在运城市区一家私营企业上班,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前两天,妻子同事存放在车棚里的电动车丢了。电动车丢失后,公司保安调出监控视频,保安和公司老板发现视频画面中骑走电动车的人很像王先生的妻子。

  于是,公司老板便找王先生的妻子谈话,说只要把电动车推回来就没事了。但王先生的妻子觉得很冤枉,自己连电动车都不会骑,怎么谈得上去偷?王先生了解了情况后,到公司帮妻子讨说法,公司领导却振振有词,说如果王先生的妻子不交出电动车,将解除劳动合同。

  气愤之下,王先生便向晨报反映了这个问题。

  律师观点:企业违反了两部法律劳动者可依法维权

  就王先生妻子遇到的这个问题,运城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杰认为,这家私营企业老板的做法是错误的,违反了《民法通则》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员工的电动车在企业被盗,要破案,确定谁是小偷,这需要公安部门来侦查,并不是公司根据监控视频能确定的。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该公司老板认为是王先生的妻子偷走电动车、找她谈话让推回电动车的做法侵犯了王先生妻子的名誉权,公司老板应向王先生的妻子赔礼道歉。若此事已对王先生的妻子造成损害了,还应赔偿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中存在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等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等,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支付赔偿金。

  如果该公司以“王先生的妻子不推回电动车为由”解除王先生妻子劳动合同,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王先生的妻子可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劳动仲裁,或者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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