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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2015-10-2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时下,一些退休人员乐于“发挥余热”,加入了求职者的行列,有些企业或单位从行业性质、工资、人力资源等原因考虑,也愿意聘请退休职工。但是,很多老人不知道,超过退休年龄再就业,其就不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昨天,房山法院宣判了一起案例,“维权”老人最终败诉。法官提醒,老人如果再就业一定要和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协议。

  64岁的赵大爷在两年前到一家保洁公司工作,但在今年2月,主管告知其被辞退了。赵大爷说,自己在职期间,表现良好,尽职尽责,任劳任怨,没有出现任何差错,公司无缘无故辞退自己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该给付补偿金;而且,主管李某在去年10月的一次工作会上,还让自己多干了一个人的活儿,口头承诺加一个月工资1900元,可到现在也没有兑现。赵大爷把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自己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2850元以及一个月的加班费1900元。

  保洁公司在法庭中辩称,公司并没有要求赵大爷多干一个人的活儿,更没有承诺多给其一个月的加班工资。“这是赵大爷自己的误解。”公司代理人解释说,公司在正常情况下劳务分配是三个人清扫三层建筑,每人一层,而去年10月之前正好有一层还没有开业,所以是赵大爷和另外两个人,一共三个人干两个人的活儿,而公司给的是三个人的工资。之后那一层开业了,公司就把这层的活儿分下去了,变成了一个人清扫一层,实际上每个人干的活儿符合双方约定。至于辞退赵大爷,是因为双方签署的合同已经到期,而公司之所以解除合同,还因为赵大爷违反公司禁止捡废品的规定。所以,公司辞退赵大爷的行为并没有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大爷与保洁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协议。但是,赵大爷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已满60周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退休职工再就业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合同也不属于劳动合同,其本人不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所以,赵大爷要求保洁公司支付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法官提醒退休老人,如果加入退休打工族,一定要学会如何合法维权:老人要避免与用人单位通过口头协议约定劳务事宜,应该签订书面劳务协议,与单位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加班补偿、劳动保护等权利义务,同时,做好相关材料的保存工作。双方发生纠纷后,可以通过协商和解、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等方式寻求解决,协商解决无果的,可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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