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争议 > 劳动合同争议 > 正文
劳动合同中约定是否有效
2015-11-14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劳动合同中约定不给加班工资、不交社保、发生工伤由员工自己负责等条款,是否有效?

  答: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依法支付加班工资都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这些合同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无效不能由用人单位或员工认定,而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认定。

  你认为劳动合同的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同时还可依据法律的规定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缴交社保,承担工伤责任。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