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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可由单位保管吗
2015-12-12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小李问:我是企业一名人事主管。最近我们和一批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但签订之后,我们没有发给员工一份,想统一保管,请问这样可以吗?另外,虽然最近社保新政出台,但有一些员工却提出,不缴社保发现金他们也愿意。那我们能与他们作这样的约定吗?

  答:针对你的问题答复两点: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包括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法律规定均要求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若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知道,现在好多单位有保管职工劳动合同书的“习惯”,目的各不相同,但不管怎样,这显然不是个好习惯。

  第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一项法定义务,企业不得通过约定的方式剥夺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保险权利。《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更是进一步从立法上明确了劳动者享有的保险权利是一项绝对权利,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即便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真实合意也不能规避这一强制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确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的项目、保险费缴纳的方式和标准等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因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劳动者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予赔偿。

  这里也应提醒劳动者,千万不要贪图眼前利益而同意单位以现金方式代替社保费,包括同意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这样与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相比,记入个人账户的费用相对较少,劳动者未来享有的养老保险待遇也当然减少。同样需要提醒单位的是,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以现金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是无效的,不能企图通过这种方法规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一旦争议发生,单位不仅要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报销医疗费等,还有可能被有关行政部门追缴滞纳金和罚款,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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