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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2016-01-0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2015年4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系统阐述了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是指导新时期劳动关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11月11日,我省也制定出台了《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实施意见》。当前,我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组织学习《意见》精神,并对照《意见》要求,全面总结我市经验做法,认真梳理存在的薄弱环节,深入分析研判形势,着力加强劳动关系源头治理,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从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突破口,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凝聚全市职工为推进“一区两带”建设、加快振兴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本文从“政策解读”和“新闻链接”二个方面来帮助广大职工更好地了解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政策解读:

  1、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⑴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⑵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⑶劳动合同期限;⑷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⑸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⑹劳动报酬;⑺社会保险;⑻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依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在新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告知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4、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所属全部员工办理参加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只为部分员工参保;不得与员工协商选择性参加部分险种;不得要求员工承诺“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不得少报、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

  5、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老板欠薪最高获刑7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梅州属于二类地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标准掌握在: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报酬累计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

  新闻链接:广东省欠薪企业将纳入银行征信系统

  笔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时值岁末,为防范和处置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省人社、公安、住建、交通等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于近日在全省开展综合治理欠薪专项行动,行动将持续到2016年春节。据介绍,本次专项行动将重点针对加工制造、工程建设、餐饮服务等行业和企业密集、用工量大的地区。企业欠薪违法信息将纳入人民银行、发改、工商、住建等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企业重大违法行为信息还将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对违法欠薪企业在银行dai款、评优评先、融资上市等方面予以限制。政府工程项目发生欠薪的,发改部门将对该地区新上马政府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建设部门对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的,依法给予从严处罚;对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行政处罚,并按规定采取限期不准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招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等行政管理措施。此外,对恶意拖欠企业工程款或劳务人员工资的建筑业企业,一年内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并将有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单位录入“欠薪投诉公示栏”进行公开曝光,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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