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内被 “淘汰” , 单位得赔偿
2016-01-2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在部分企业,末位淘汰是常用的员工激励机制。2011年8月1日,马某进入一家房屋销售有限公司担任区域经理,负责房屋销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14年7月31日。入职时,公司告知马某,“凡是销售管理人员的业绩指标完成不到50%,就会被淘汰。”
除了淘汰外,公司还明确规定,淘汰后不支付任何赔偿金和补偿金。工作两年后,马某因为考核结果低于淘汰线,无法胜任工作,根据《考核管理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补偿。对此,马某以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最终,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规章制度内容不合法,应当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房屋销售有限公司向马某支付赔偿金17690元。本案因业绩被淘汰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房屋销售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关业绩淘汰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补偿的规定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违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实行“末位淘汰制”的企业,仲裁委员会建议,对于绩效确实不佳的员工,应当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或进行培训。经调岗或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能依据规定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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