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岗位调整 单方可以任性
2016-03-15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张某是北京某大型公司的销售部门副经理。工作期间,单位为开辟外地业务决定在南宁成立公司,派张某前往担任销售部经理。张某表示,自己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作地点设定为北京地区。自己已在北京成家立业,无法前往南宁胜任该职位。但是单位认为,单位章程中规定:“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劳动条件,劳动者应无条件服从。”张某对此不予认可,单位便对张某停职停薪。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很多单位的内部规定中,均有类似于“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劳动条件,劳动者应无条件服从”这样的规定。用人单位据此单方变更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有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司法实践中,法院基本上会采取“有利劳动者”的单方变动有效的认定原则。即如果有利于劳动者的升职、加薪等行为,单位可以单方进行,而不利于或者可能不利于劳动者的岗位变动则需要协商。即使某些变动看上去有利于劳动者,如本案中的张某由副职转正,但是由于这种变更以劳动者丧失其它一些权利为代价,如家庭、工作机遇、发展前途等,所以此类变更仍应由双方协商,并且由单位承担其中产生的搬迁、居住、交通等额外成本。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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