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高峰签订劳动合同有“说道”
春季,务工人员纷纷参加企业招聘,各类招聘会、人才交流会高潮迭起,出现短期用工高潮,各类企业及用人单位每年一度的劳动合同新签、补签、续签也在进行。为避免务工人员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市人社局相关专家借媒体提醒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一些必要的条款和协议。
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约定要合法
【案例】2014年1月小张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合同,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在2个半月后,公司突然通知他明天不用上班了。小张请公司拿出解除合同的理由,公司表示,小张的工作质量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小张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维持劳动关系。小张提供了几份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完全符合公司招聘录用的条件,公司不能以试用期为名解除与他的合同。结果当然是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解读: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三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大部分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固定期限的,可以签一年、两年、三至五年甚至更长时间不等,但前提是需双方协商一致。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满又续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主动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在劳动报酬方面应该在合同里明确。每月工资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是浮动变化的,但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月薪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堰市城区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225元/月。
合同要约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及工作制
【案例】陈某于2012年12月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6月陈某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陈某不服,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3多万元。
陈某称,他在公司工作两年半,一直是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而劳动法规定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如此计算下来,多为公司工作近5000小时,要求按照150%的工资标准向他支付加班工资。
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该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陈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解读:岗位约定分为标准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标准工时制,即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不定时工作制是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市人社部门提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要到当地人社部门进行审批并备案,要了解是否得到批准。
劳动合同主体要合法
【案例】2013年1月,市内某汽配公司车间聘用了10名劳动者,因车间环境差,1个月后,10名劳动者不辞而别,车间因此未完成生产任务,致使该公司蒙受经济损失。公司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仲裁委查明,该公司因不能按时交货承担违约金5万元。因车间主任感到此任务时间紧,人力不足,临时找来10名劳动者,并以车间的名义签订了3个月的劳动合同。1个月后,这10名劳动者分别离职。公司因此向客商支付了逾期交货的违约金5万元。
解读:所谓合法的用人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实体(包括个体工商户),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仲裁委认为该车间不具备劳动合同签订资格,其签订的合同无效,因此,裁决驳回汽配公司仲裁请求。
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约定不得违法
【案例】2014年,某劳务公司与李某在合同中约定:“我公司将合同期内的五金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劳动者李某本人,李某不得再向公司主张任何社会保险权益”,劳务公司按约补偿了李某社会保险,李某离职后却以劳务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将劳务公司投诉到劳动监察机构,要求补缴在职期间社会保险。监察员查明未缴事实后,责令劳务公司依法限期改正,为李某办理、登记、申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李某返还已经领取的社会保险补偿。该劳务公司的约定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解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并由用人单位在每月工资发放时允许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将社会保险以现金方式补偿给个人,此种约定是违法的,并不能规避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义务,劳动者一旦就社会保险问题投诉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用人单位则必须补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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