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争议 > 劳动合同争议 > 正文
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2016-04-1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案例:家住庐江县的李某原本在本地一家矿业公司上班,孰料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而停业整顿,上了八个月班,一分钱工资没有领到。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老板依旧安排李某“在公司停业整顿期间”看护公司各项设备和办公场所,允诺待公司重新开工后,一次性支付李某全部工资。李某在看护公司上班两年后,老板竟不知所踪。现在,李某所在的公司重新开工,但老板却是一张新面孔。原来,以前的老板将公司转让给了新老板周某。周某筹备开工时,要求李某搬离,但对公司未付给李某工资之事却拒不承认。双方为此发生多次冲突。

  为讨到拖欠的工资,李某来到矾山司法所,请求调解。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该公司支付李某全部工资款10.3万元,李某在公司付清全部工资款后,立即搬离公司用房,双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专家点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一种,是企业法人。法人作为法律上拟制的民事主体,其享有一定的人格权,可独立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会影响到法人债权债务的承担,只要法人存在,原法定代表人与他人依法签订的债权债务协议便是确定有效的。本案,因李某与该公司并未履行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定程序,因而,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处于有效状态。原公司转让后,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不会影响到公司与李某原有的劳动关系。因此,新公司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如数支付拖欠李某的工资。

  专家提醒,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的更变、股东股权的转让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均属于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申请变更登记。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变更的公司对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仍应予以继承。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