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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拖欠报酬 维权要保存工作书面证据
2016-05-03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履行不规范,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这是劳动争议案件中常见的情形。4月29日,柳南区法院通报了几起典型案例,听听法官们的说法,希望能给广大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带来一定的提醒。

  案例:未签劳动合同

  市民潘先生自2011年6月起应聘至柳州市某企业上班,2014年11月23日,潘先生被该企业无故辞退。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企业未与潘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按照法律规定为潘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5月21日,潘先生将该企业起诉到柳南区法院,诉请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企业支付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失业保险待遇等。

  法官说法:本案中,潘先生提供了自己银行账户的转账记录,该记录中有一个涉案企业的工资批量代发账户从2012年7月起持续向潘的账户中转款,银行记录的相应时间应当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法院给予确认。由于企业在没有任何合法事由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故企业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关于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本案中,企业在与潘先生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为潘缴纳失业保险费,故企业应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案例:拖欠员工报酬

  市民陆先生于2014年12月31日与柳州市某机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核算确认,陆某2014年年终绩效工资共计6.2万余元,企业已支付3.1万余元,余额3.1万元未支付。事后,公司曾向陆承诺于2015年10月31日前支付剩余绩效工资,但是这笔钱却迟迟未支付。

  2015年12月,陆先生将公司起诉到柳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其绩效工资余额3.1万元。今年2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拖欠陆先生的3.1万元绩效工资。

  法官说法:本案中,陆先生主张公司拖欠其2014年绩效工资3.1万元,并提交协议书为凭,协议书中有双方对于拖欠绩效工资的约定,因此,法院确认陆先生诉请的事实存在,对于陆先生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绩效工资,法院予以支持。

  提醒:劳动者如何维权

  法官提醒,劳动者要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凭证,是固定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如薪资待遇、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合同期限等的重要载体,不得随意变更。

  其次,劳动者要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于用人单位依法以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对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应当积极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已制定的规章制度能够了解并遵守。

  此外,还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涉及劳动者权益的案件,虽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仍对部分事实具有举证责任,如加班事实的存在、劳动关系的存在、停工留薪期等,劳动者应当注意保存能够反映自身工作情况的书面证据,如值班记录、出入证、工资表、派工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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