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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协议并无劳动关系
2016-05-04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在公司工作了十年,江阴的张某与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了居间协议。一朝被辞退,张某申请劳动仲裁却被告知与前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气愤之下,他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上诉后,二审依旧维持原判。

  2005年7月,张某与弟弟一起到无锡一家公司工作,在2013年张某弟弟离开后,张某还是留在了该公司,张某称他在公司负责客户业务,至今已近十年,期间他多次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始终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他每个月都领取固定工资,进出公司都要打卡,他认为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居间协议,明确约定在居间业务范围内开展期货业务,公司向其支付佣金而非工资。同时,该协议明确申明张某作为自然人居间人,并非公司的正式员工,不纳入公司劳动编制。因此,张某作为居间人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与被告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签订的居间协议不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内容。尽管居间协议中包含张某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但并不能由此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江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判决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表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制度。居间人与公司签订居间协议时便明确了居间关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与公司并无劳动关系,一旦离职也无法享受相关的劳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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