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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可以认定劳动关系
2016-05-04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需要确认工伤时,公司却不认。接下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临时工下班发生事故受伤企业不认有此人,哪些证据可以认定劳动关系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近日,黄岛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原告青岛某金属制品公司对裁决书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不服,认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在2014年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由职工承担诉讼费。黄岛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在审理后,判令该某金属制品公司与路某存在劳动关系。

  近日,黄岛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原告青岛某金属制品公司对裁决书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不服,认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在2014年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由职工承担诉讼费。黄岛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在审理后,判令该某金属制品公司与路某存在劳动关系。

  职工受伤企业不认人

  2014年8月,职工路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在需要认定工伤时,青岛某金属制品公司矢口否认路某系其职工。路某主张其在某金属制品公司的硫化车间工作,但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投缴社会保险。2014年8月,其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受伤后再未到该公司工作。

  为证明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路某提交了其与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谈话录音以此证明系该公司的职工。

  该金属制品公司辩解无法查实路某所提交录音的真实性和录音时间,李某在录音中并没有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就保险问题向路某进行了解释。李某对公司的用工情况并不了解,不能证明路某就是公司的职工。同时,该金属制品公司不认可路某系其单位职工,向本院提交了工资发放表和考勤表,称公司没有这名职工。路某对该金属制品公司证据亦不认可。双方矛盾尖锐。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路某与某金属制品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谈话录音中,李某承认路某没有入保险,即认可路某系其公司职工,因此依法确认路某系该某金属制品公司职工,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14年8月,职工路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在需要认定工伤时,青岛某金属制品公司矢口否认路某系其职工。路某主张其在某金属制品公司的硫化车间工作,但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投缴社会保险。2014年8月,其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受伤后再未到该公司工作。

  为证明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路某提交了其与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谈话录音以此证明系该公司的职工。

  该金属制品公司辩解无法查实路某所提交录音的真实性和录音时间,李某在录音中并没有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就保险问题向路某进行了解释。李某对公司的用工情况并不了解,不能证明路某就是公司的职工。同时,该金属制品公司不认可路某系其单位职工,向本院提交了工资发放表和考勤表,称公司没有这名职工。路某对该金属制品公司证据亦不认可。双方矛盾尖锐。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路某与某金属制品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谈话录音中,李某承认路某没有入保险,即认可路某系其公司职工,因此依法确认路某系该某金属制品公司职工,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解读】

  认定劳动关系的凭证: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举证。

  相关知识阅读: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证据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事实上事实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用人单位为其提供劳动报酬而形成的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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