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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工作证,就不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吗
2016-05-1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小萍问:我入职到一家公司时,口头约定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1个月后,公司因为调整经营方向,需要裁减人员,决定将我解聘。我提出,公司没有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向我支付我工作期间的二倍工资。公司表示,在我入职次日便向我发放了盖有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工作证,证明我是公司员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我平时也是凭工作证对外联系业务,即工作证就是书面劳动合同的具体体现。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答: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中也有同样的内容,即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二倍工资的要件,仅仅是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不在于是否发放工作证,也没有将已经发放工作证作为除外条件。更何况,劳动合同和工作证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其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而工作证只是表示一个人在某单位工作的证件,不能反映且无法确定该人与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更不具有劳动合同中所应有的内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第2项规定,只是将工作证作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参照凭证之一,而不是把工作证作为合同依据之一,也未将工作证当作书面劳动合同的具体体现。正因为公司只是向你发放过工作证、口头约定过相关事项,而没有用书面形式就用工事宜达成合意,意味着彼此之间并没有真正的书面劳动合同,也决定了公司必须承担向你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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