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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两倍工资
2016-06-05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王某于2015年4月3日入职某建筑公司担任保安队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4月5日王某辞职并于当日申请劳动仲裁。王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636元/月,王某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39996元。

  经仲裁,该建筑公司应向王某支付2015年5月3日至2016年4月2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39996元。

  点评

  首先,是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则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说明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唯一合法形式,用人单位必须签订。之所以要求一个月内签订,是充分考虑了用人单位实际操作中因大量招人或者需要层层审批等原因无法一经建立劳动关系就立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而给用人单位以适当的宽限期。用人单位如果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即使支付了两倍工资,仍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其次,关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日和截止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关于起算日,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行为,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关于截止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一直持续到其违法行为纠正的前一日为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时间截止到劳动关系满一年的前一日。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的周期最长为11个月。

  最后,是关于主张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为一年,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本案中,王某于2015年4月3日入职,2016年4月5日离职,在职期间所在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已按3636元/月向王某支付了工资,还应向其支付2015年5月3日至2016年4月2日期间共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39996元(3636×11)。自2016年4月3日起,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无需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王某于2016年4月5日申请仲裁,其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5月3日至2016年4月2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未超出一年的仲裁时效,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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