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争议 > 劳动合同争议 > 正文
试用期怀孕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016-10-2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2016年3月,李某应聘到某商贸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岗位要求中级会计师,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在试用期间,该公司发现李某没有取得中级会计师职称,遂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李某称自己已怀孕,认为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于是提请劳动仲裁

  对于女职工在试用期内怀孕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在庭审中,李某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2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女职工在试用期间怀孕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辩称:《劳动合同法》第42条只是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也即对于“三期”女职工不得进行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而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所规定的,不受第42条的限制,女职工在试用期间怀孕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庭认为: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并不代表“三期”女性劳动者可以在“三期”内无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为所欲为,因为《劳动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在根据上述规定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并没有限制性规定。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怀孕,如果其行为符合某些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