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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经济补偿金的申报
2017-09-2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将离职补偿金进行申报是为了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纳税,但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劳动者获得的离职补偿金都是需要纳税的。只有达到了征税标准的才需要进行申报缴税。下面,小编告诉你离职经济补偿金怎么申报。

  一职工病退了,单位愿意支付一笔离职补偿金,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只要在上年平均工资的三倍以内,是可以免税的。

  在计算离职补偿金时,平均工资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补贴津贴、提成和奖金。需要注意的是交通、午餐等补贴如果是按月固定支付现金的,则算作工资,如果是作为费用报销的,则不属于工资。

  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是指应发工资总额,包括保险金和公积金,所以,应是扣除之前的。

  员工当月工资按正常月薪申报,不与解除合同补偿金合并申报。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请查阅“税务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年07月25日发布)。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一、在计算税款时,可以扣除以下两项::(1)当地(县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局公布的为准)3倍的数额。(2)个人在领取该补偿金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提供有关凭证)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但扣除额应仅限原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原由企业负担的部分不得扣除。

  扣除上述两项后的余额,再按以下办法计算: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进行平均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商数小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内籍人员3500元/月,外籍及港澳台人员4800元/月),则无需纳税。

  但也应零申报。反之,则按以下公式计算:

  具体的计算公式=[(A—B—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工作年限

  其中:A=(取得的补偿金—我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工作年限

  B=(取得补偿金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上月,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的由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或补交的社保费合计)÷工作年限。

  备注:上述公式中出现的两个“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申报请在“个税业务——个人所得税申报——收入明细申报”应税项目选择“解除合同一次性补偿金”,个税计算时应税项目计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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