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不随便给
2010-12-0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新《劳动合同法》在很大程度上对实践中涉及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进行了归纳和规范。该法第46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据。
由于有了这样的规定,不少劳动者产生了一些误解,以为凡是劳动合同终止都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通过以下案例的解析,或许能为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在处理经济补偿金问题时提供一些参考。
为什么合同终止不给经济补偿?
现行《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两类情形:一是期限界满时终止;二是终止条件出现时终止。
期限界满时终止,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劳动关系终结,这是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最常见的方式。由此引发的争议,多为劳动者对期限界满终止缺乏法律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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