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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010-12-2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终止不等同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相对而言比较被动,同时法律也规定了要给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那么,劳动合同终止又是否需要呢?

  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来看,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以及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当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符合本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从《劳动法》规定来看,没有关于终止劳动合同应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同时,劳动部发《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才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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