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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指的是应发工资
2011-04-0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实践中往往有“基本工资”、“最低工资”“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几种不同的概念,用人单位也在工资计算方式上做文章,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本条明确了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李某2009年6月1日被高唐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招收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劳动报酬计发形式为:底薪800元+奖金+津贴+补贴。2011年1月份,公司以生产产品订单少、利润低为由,向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双方对于经济补偿数额产生争议。李某认为: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前12月平均工资总额2个月的工资,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100元,公司应支付4200元的经济补偿。而公司方则认为: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800元,支付2个月经济补偿1600元即为合法。双方协商不成,李某于2011年3月10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劳动报酬计发方式,在公司提交的员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上员工月工资发放数额明确,且底薪、奖金、津贴和补贴是工资总额组成部分,最低工资标准是针对于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的计算应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总额,而不应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该案例中,虽然公司经济效益下降,但是还能够按月正常发放员工的工资。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的规定,经仲裁委调解,公司依法支付李某经济补偿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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