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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产生的经济补偿要看时间区间来决定
2011-04-2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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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西安的赵师傅因原打工的单位未给自己办理社会保险,他到仲裁委咨询后,被告知已超过时限。他想去法院打官司,可自己根本不懂相关的法律手续。那么,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劳动者在诉诸法律之后,是否能够打赢官司呢?

  西安的 姜律师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3条和《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因此,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既包括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任何社会保险,也应包括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实践中主要是,用人单位拒不按照劳动者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而是按照当地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当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时,劳动者是否可以行使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这里应分区间进行讨论:第一个区间: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取得经济补偿金。

  第二个区间: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可取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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