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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支招四大劳务派遣监管高招
2011-05-1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目前因相关部门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缺乏必要的监管,劳务派遣人员权益受损问题比较突出,严重背离了同工同酬原则。劳动派遣工的维权难题已经是十分严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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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被派遣”致合法权益受损

  王先生在一家服装公司工作了十几年。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公司拿来一份劳动合同让王先生签,但合同上的用人单位却是一家外地的劳务派遣公司。公司称,签了合同就能继续工作,待遇也不变。王先生就在合同上签了字。后来,服装公司因效益不好把王先生辞退了,且没给补偿金。王先生想打官司,但由于他的劳动合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告服装公司很困难,结果王先生没有提起诉讼。

  对此胡法官提示广大劳动者,《劳动合同法》中赋予了劳动者很多新型权利,比如说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就具有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再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也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部分用人单位让本企业中的劳动者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员工“被派遣”。因此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时,一定要看清用人单位,不可轻易签字,以免权益受损。

  法官支招

  对类似上述案例的情况,胡法官提出了四个解决措施:

  一、在司法实践中明确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连带赔偿责任,最大程度保护被派遣员工的合法利益,降低其维权成本。

  二、劳动监察部门应将劳务派遣用工作为重点监督检查领域,对目前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扩大化的问题予以分阶段逐步解决,逐步清理不符合“临时性、替代性和辅助性”派遣岗位要求的派遣用工行为。

  三、严格把握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标准,禁止用工企业将原有职工转为劳务派遣员工,坚决打击用工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形式转嫁责任。

  四、工会组织应关注劳务派遣人员入会问题,赋予劳务派遣人员对于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工会的选择权,强化劳务派遣人员的集体协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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