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补偿金该不该给
案例简介
申诉人刘强(化名)诉称,2007年8月20日他到某餐饮公司从事部门主管工作,工作期间,该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同年12月25日,公司以刘强工资高,公司经营困难无法支付为由,要求刘强工作到2007年12月31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刘强认为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支付了他12月份全月工资,因为没有尽到提前30天通知他解除劳动关系的告知义务,只是支付了自己工作24天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并没有支付他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法》规定,刘强认为公司应以其一个月的工资5200元作为企业辞退他的经济补偿金。刘强还表示,自己工作期间,公司要求每月加班4天,但并没有按休息日200%标准支付自己的加班费,且自己在法定假期10月2日上班时,公司也并没有按规定支付法定假日(300%)的加班工资。为此,刘强于2008年1月9日将某餐饮公司诉至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被诉人某餐饮公司辩称,刘强2007年8月20日供职于某餐饮公司,当时因为公司事务繁忙,没来得及与刘强签订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已支付了刘强9359元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包括刘强12月工资5200元和2007年12月1日至24日工资,由财务的费用报销单为证);针对支付刘强10月2日的加班费问题,某餐饮公司认为,公司在10月份给了他三天的法定休息日,且10月1日已安排他休息,公司已经安排其不休了,所以不需要再支付他加班费;对于18天的加班费问题,某餐饮公司认为,公司已经下发过关于加班费的通知,在发放工资时已经支付了加班工资,无需再重复支付加班费。
庭审现场
2月27日上午,太阳暖洋洋地照着,仿佛告诉着人们春天来临的讯息。但对于刘强来说,今天这个日子却并不轻松,刘强诉某餐饮公司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案即将于今天在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记者走进仲裁庭时,看到刘强和某餐饮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女士已经分别坐在申诉席和被诉席上,头带鸭舌帽的刘强把帽沿儿压得很低,表情凝重。在劳动保障徽标的映衬下,仲裁庭显得格外庄严神圣。
担任此案审理的是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员孙媛,上午10点,仲裁庭正式开庭。
争议焦点
1、申诉人刘强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200元
2、请求支付2007年8月20日—12月31日休息日加班费和10月2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先后介绍基本情况后,面对仲裁员的询问,申诉人刘强表示,自己是2007年8月20日入职的,任部门主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称本人工资高,单位资金困难,无法承担本人工资,2007年12月31日停止工作。
“申诉人,当初是否是由用人单位向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员孙媛问。
“是的。2007年12月25日公司领导找我谈话,让我重新找工作,理由是我的工资高,现在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当时我没办法,就同意了。我们双方经过协商,单位同意让我一直工作到12月31日。2007年12月30日我填写了辞退表,我虽然同意公司辞退我,但对于公司提出的“试用期内不符合单位录用条件”的辞退理由,我不同意,我觉得自己干得挺好的,我也不原意再回单位工作,因为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我解除劳动关系,所以要求公司支付我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30天通知的代通知金。”刘强说。
刘强表示,公司每月15日发放上月全月工资,以现金形式支付,自己月工资标准为5200元,每月有4天加班。“我也向单位要求过要支付加班费,单位说只给倒休,不支付加班费。”刘强说,“到了2007年10月底公司又告诉我工资中包括加班费。”
“刘强到公司后,公司要求他每月加班4天。”某餐饮公司人事主管李女士在回答仲裁员询问时这样说。“他于2007年12月25日停止工作,2007年12月25日公司与申诉人刘强解除了劳动关系,当天单位未安排申诉人上班。申诉人工资结算到12月24日。”
“申诉人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吗?”仲裁员问。
“他同意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填写了离职单。当时公司发给刘强9390元,其中包含2007年12月工资5200元和一个月经济补偿金。”李女士说。
对于“申诉人刘强是否提出未提前30日告知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代通知金”的询问时,李女士明确表示没有,因为按照《劳动法》24条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庭审进行到这里,一个新问题出现了,申诉人刘强称,尽管自己当时已经在辞退表上签了字,但自己在单位一直工作到12月31日。而被诉人李女士则表示申诉人的工资结算到12月24日,这又是怎么回事?面对仲裁员的询问,刘强说:“我确实上班到2007年12月31日,公司有考勤表可以为证,”他又补充说,“我今天本打算让我的同事过来为我作证的,可是谁都知道现在找工作不容易,我也不能为了自己砸了别人的饭碗啊。”
“你既然工作到12月31日,为什么要在公司给你的12月24日的工资结算单上签字呢?”对于仲裁员的质疑,刘强犹豫了,他不知可否地说:“我也没看清楚就签字了。”
期间,被诉人刘女士表示,因为申诉人的诉讼请求中并不涉及12月份工资的争议,所以公司12月份考勤记录没有带来。
随着庭审调查的一步步展开,双方当事人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各自陈述了最后意见,时间在紧张的气氛中一分一秒地过去了……
调解成功
尽管双方当事人都表示了愿意调解的意愿,但申诉人刘强提出的“支付经济补偿金及10月2日加班费,放弃其他请求”的调解意见与被诉人提出的“支付10月2日加班费522元,其他不同意”的意见不一致,当庭调解失败。
“今天上午案子已经调解成功了。”2月28日下午,当记者询问案子的进展情况时,仲裁员孙媛高兴地说,“经过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即双方协商一致于2007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某餐饮公司于2008年2月28日支付刘强2007年12月25日至31日工资及2007年10月2日加班工资共计1383元,刘强自愿放弃其他申诉请求。”
仲裁员孙媛介绍说,本案中,因为当事人双方是依据《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刘强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提前30天告知劳动者,如果没告知,就应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的观点,其实是对法律的一个误解,法律上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经过调解,刘强认为自己最后工作到12月31日,而公司只把工资结算到12月24日,应该把后7天的工资补齐就行。从公司这方面来讲,认为给他补点儿,也能接受,所以今天上午在发调解书的同时,公司就直接把1300多块钱给他了。
当事人语
“通过仲裁员给我讲政策,我才知道自己过去对法律只是断章取义、一知半解,今后我可要多学法才行。”申诉人刘强告诉记者说,“我原本以为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提前30天通知本人,否则按照我的情况,企业就应该再给我一个月的工资。仲裁员向我宣讲了政策法规后,我才知道我们双方是协商解除的劳动合同,不存在提前30天通知本人的问题,对于自己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刘强补充到,“这样的调解结果我还是挺满意的,如果我再继续把官司打下去,还不知道会发生什么事呢,再说时间长了,自己也拖不起,我还得继续找工作呢。现在有仲裁委帮着我调解,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都退一步,虽然这钱我拿得少了点儿,但公司能在今天上午当庭就把钱直接给了我,问题解决了,我还是挺高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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