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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又签劳动合同补偿金诉求被驳回
2011-10-1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64岁的老黄离开单位时将老东家告上法院,索赔万元经济补偿金,原因是离职前好几个月老东家都没有为他缴纳社保。日前,厦门市中级法院支持一审集美法院的判决,认为老黄过了退休年龄就不属于劳动法保护对象,不存在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因此驳回老黄的诉求

  老黄生于1944年,1996年4月开始到集美某中专学校从事木工工作。2000年1月份之前,老黄与学校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学校也没有给老黄缴纳社会保险。从2000年1月开始,双方6次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06年2月1日,为期10个月。   学校从2001年9月起为老黄缴纳社会保险,一直缴纳到2007年9月份。2008年4月,老黄提出辞职。过了3个月,老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学校支付经济赔偿金和违约金,因为单位从2007年9月份以后没有为他缴纳社保。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裁定驳回老黄的所有诉讼请求,老黄不服裁决,于是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应当办理退休手续,而职工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使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也应终止劳动关系,不发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老黄过了法定退休年龄,直到2008年7月18日才申请劳动仲裁,早已超过劳动仲裁申诉时效。此外,双方劳动关系因老黄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关系终止之后,不存在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因此,法院驳回老黄的全部诉讼请求。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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