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争议 > 经济补偿 > 正文
已签内退合同,新定制度能否取代
2011-10-1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情]

  刘某是某单位内退职工,于1999年3月与单位签订一份《内退合同》。之后,刘某一直在外务工。随着客观情形的发展,2005年单位多次通过召开职工大会等民主程序制定了新的经营管理制度,后续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已向全体职工公示。该制度也规定了有关内退人员工资待遇发放标准。其发放标准比《内退合同》的标准要偏低,遂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按照《内退合同》标准发放工资。

  [分歧]

  已签内退合同新定制度能否取代?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支持刘某的诉请,按照《内退合同》规定的标准发放工资。因为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驳回刘某的诉请,按照现行制度规定标注发放工资。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中,刘某与单位签订的《内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随着客观情形发生变化,该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新的经营管理制度。作为一名单位职工,理应遵循单位的规章制度,且该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定,又合法,也进行了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更多劳动法内容尽在劳动法律网http://www.laodong66.com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