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争议 > 经济补偿 > 正文
主动辞职,单位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1-10-3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裁判要旨]

  《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又称“资遣费”,其法律性质为对受解雇职工之“离职补贴”。适用的法律前题是因归责于雇主之事由使职工被迫辞职,“资遣费”之性质具有民事违约制裁之意义。用工单位无违约、违法等过错行为,劳动者主动辞职,实质上就是行使法定解除权,是因劳动者自身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就失去了支付的法律依据。

  [简要案情]

  刘某在某厂从事车工,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刘某以工资偏低为由,向该厂递交辞呈,声明工作到2008年7月31日前离厂。该厂同意刘某要求,并结清了刘某的相关费用。随后,刘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厂支付: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00元;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00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l、工厂支付刘某双倍工资差额9000元(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期间);2、驳回刘某其它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

  【诉讼焦点】

  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工厂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刘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其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②本案的另一法律问题是: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辞职,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一种诉讼意见认为,劳动者预告辞职,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就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另一种诉讼意见认为,劳动者预告辞职,实质上就是行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法定解除权,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均产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此,劳动者预告辞职,即使用人单位同意,也不应当视为协议解除,因不可归责于用工方的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用工方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裁判】法院判决维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法官点评】①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仅在因归责于用工方的前题下,即该法条所列举的用工方具有六种违约、或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之情形,劳动者据此提出辞职,用工方才予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在不可归责于用工方的情况下,劳动者无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工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在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本案系劳动者预告辞职,工厂并无过错,故不符合该条规定。确立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缓解失业者的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同时,经济补偿也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杠杆,可以引导用工单位进行利益权衡,谨慎行使解除劳动合同行为。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更多劳动法内容尽在劳动法律网http://www.laodong66.com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