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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
2012-03-1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不并用。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已经支付了赔偿金的,则不必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

  王某是某公司的员工,在一次意外车祸中受伤,并住进了医院。根据他的工作年限,他受有6个月的医疗期,可在第4个月,就受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称,他以后不可能再从事原工作,所以,劳动合同应当解除。王某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王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本案中,公司在王某医疗期内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公司应支付给王某2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公司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王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应该支持,但同时要求经济补偿的请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该被驳回。

  律师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已经支付了赔偿金的,则不必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从上述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不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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