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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后单位不续签,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2014-07-1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核心内容:合同到期后,单位不与员工续签,单位是否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员工?下文,劳动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案例进行详细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介绍:2009年6月,杨某大学毕业,经过面试,杨某加入了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某公司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于是,杨某将某公司告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其支付工作三年的经济补偿金。某公司辩称,杨某的劳动合同是到期法定终止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所以,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用人单位一律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是只有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不予支付。本案中,某公司并未提出续订合同,谈不上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故某公司应当支付杨某经济补偿金。另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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