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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迫离职单位也得进行经济补偿
2016-04-13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劳动

  劳动者被迫离职,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李某、王某、毛某分别是于1996年至1998年间经招聘来到山西某职工教育中心餐厅厨房工作,岗位为厨师。2013年,山西某职工教育中心改制后更名为山西某宾馆,李某三人一直在原岗位勤勤恳恳工作。工作中每日工作10小时,周六周日不休息,每月休息四天,单位从未支付过加班费。2015年2月,山西某宾馆给全体职工开会要求职工与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北京某餐饮公司为职工安排工作。一部分职工面对单位惨淡经营无奈下与北京某餐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李某等三人不同意与北京某餐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单位既不解除与李某三人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另行安排工作,李某三人被迫离职,自谋出路,并申请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援助。

  援助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并向李某等解答法律咨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劳动者被迫离职,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律师指导李某等搜集整理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社保手续等证据材料,发现李某等三人与山西省某劳动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由山西某宾馆支付工资。律师又前往太原市社保中心调取了山西某劳动服务公司为李某等三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资料。经向李某等核实,李某等人实际的工作单位是山西某宾馆,但为了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让职工与山西某劳动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律师分析案情后,确定山西某宾馆为用人单位,向太原市迎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山西某宾馆支付李某三人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等。在仲裁庭开庭审理时,律师举证质证,阐明观点,并列明法律依据,单位无言以驳。庭审结束后,单位提出协商解决,经仲裁庭、律师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协商,最终达成山西某宾馆一次性补偿李某4万元、王某3.5万元、毛某4.5万元仲裁调解书。此事获得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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