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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50岁以上女工为何得不到补偿?
2016-04-14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按照104号文件,女性50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与单位有劳动争议的,劳动监察不受理。”近日,51周岁的付某某以及4位工友到土左旗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时得到了这样的答复,这让她们觉得很无奈。

  近日,付某某等人来到媒体反映,3月中旬,他们所在的工作单位国际纸业(呼和浩特)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纸业公司)贴出通知,因单位股权转让,要与工人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每个人按工龄可以拿到补偿金,但因付某某等5人年龄超过50周岁,单位以她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不支付补偿金。于是,她们5人就到土左旗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也得到了同样的答复。

  采访中媒体了解到,付某某等5人在国际纸业公司工作年限最少的6年,最多的9年,且每年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给这些人按法律规定上了保险。但因在公司交保险的年限都没有达到15年,所以即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不能享受社保待遇。媒体查看了付某某等人2016年与国际纸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中,媒体并未发现有关年龄限制的条款。随后,媒体从国际纸业公司发给工人的有关劳动事宜安排通知中了解到,3月14日,国际纸业公司进行股权转让,公司在完成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前给员工进行经济补偿,同时,员工的劳动合同将于股权转让交易完成交割时解除。通知中也没有明确50周岁以上的女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给补偿金。

  经过多次联系,国际纸业公司负责人李伟峰接受了媒体采访,他说,从他自身的角度来说,也愿意给这几位员工补偿,但是需要土左旗劳动部门拿出文件,这样,他才能凭着文件向公司总部申请。

  4月12日,媒体就此来到土左旗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采访,大队长孔繁义告诉媒体:“按照104号文件,劳动部门只受理18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下,男性60周岁以下劳动者的劳动纠纷。”随后,媒体找到了孔队长所说的104号文件,该文件是1978年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法中规定,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应该退休。

  内蒙古周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时的文件并没有把农村户口的人纳入在内。付某某等人年满50周岁,单位并未参照退休的有关规定为她们办理退休手续,而是让其继续工作至50周岁以后,说明双方劳动关系在50周岁以后仍然延续。《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付某某等人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是并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劳动合同关系并没有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规定,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付某某等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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