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被吊销 辞职有补偿
2016-04-1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助。
【案例】2015年11月初,杨丽丽所在的公司因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违规情节严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感到无所事事的杨丽丽随即主动向公司提交了辞呈,并要求按自己在公司的工作时间,支付两个半月的离职经济补偿金。可公司负责人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非其所愿,公司没有让杨丽丽离职,因而杨丽丽无权索要。
【法点】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助。《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虽然是杨丽丽自己请求离职,但杨丽丽依法有权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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