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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员工能拿多少经济补偿金
2016-04-2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蒙受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可以由股东申请解散公司。那么,公司解散后员工怎么办呢?公司解散员工能拿多少经济补偿金?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网友咨询】

  我是一家食品配送公司的员工。我们公司是家小公司,成立于2006年初。公司刚创立的头几年,大家干劲还蛮大的,加上老板事事亲力亲为,所以生意还是蛮好的。但是之后公司股份几次转手,经营者的理念又不相同,结果公司效益越来越差。今年年初,听说他们开过股东会了,好像讲要解散公司,同时与大家解除劳动合同。消息传开后,大家议论纷纷,有人讲公司现在还经营得下去,如果公司关门担心自己无法找到新的工作,不同意解除合同;也有人讲公司解散也好,至少可以拿笔不少的补偿。我从公司开办开始就在那里了,作为一名老员工,再做一年就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现在老板说解散公司就解散公司,那我们的权益怎么保护呢,我们能要求继续工作吗?而且对于补偿金的问题也有不同的说法,有人讲经济补偿金应该按全部的工龄来计算,但也有人讲这种情况2008年前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我现在也非常混乱,请问,法律对我们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老板可以解散公司吗?如果一定要走的话,我又能拿多少经济补偿金呢?

  【律师解答】

  公司解散通常是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企业严重损失无法经营所致,当然也有公司解散的原因是股东们事先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司可以提前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终止日期前解散。公司解散即意味着公司法人资格的消亡。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公司法人资格的消亡必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2008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将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同时,因此种情形下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并非在于劳动者,《劳动合同法》亦明确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你所在的公司是否提前解散的决定权在于公司股东。股东大会依法定程序做出的解散公司的决议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据此终止于你们的劳动合同亦符合法律规定。当然,决定提前解散公司虽然是用人单位一方的自主权,但做出解散决定后,公司即应当依法清算并确保劳动者的相应权益不受侵害。我们所说的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是用人单位因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对公司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存在困惑是因为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本法施行前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终止的,按规定如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应分段计算。有人认为公司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结束是否应予补偿属于新旧法律规定不一致。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并未明确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原则,2008年前因《劳动法》无相关规定所以用人单位亦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这种观点其实并不正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表述原文为“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解散导致的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应予经济补偿《劳动法》虽无明文规定,但2005年上海市颁布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实施条例》对此种情况已作明确规定。该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解散亦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据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解散而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2008年前的补偿金应当一并计算在内。你是2006年进入该公司的,如公司股东大会最终决定解散公司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亦应从你入职时起算,应当按你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你9个月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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