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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除劳动关系不能享受经济补偿
2016-05-2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2013年7月,李某到某建设公司任项目负责人,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但公司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因身体原因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口头请假后,一直也未到公司工作。后李某就报酬问题与公司沟通未果,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建设公司支付经济补偿5000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李某虽主张建设公司未依法缴社会保险费应支付经济补偿,但未举证证明自己在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前,即已经以此为由履行了通知与建设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义务。所以,李某的主张不符合享受经济补偿的条件。

  最终,仲裁委驳回了李某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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